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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18  

                        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0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 号)核准,深圳康泰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开发行 356 万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600 万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08.0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4,691.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8]G17002850056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
平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预填充灌装车间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海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民海生物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1040160001211357。该专户仅用于预填充灌装车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根据募投项目投入进度,将募集资金转
入民海生物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使用。
    民海生物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不可转让。

    2、公司、专户银行、民海生物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民
海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和民海生
物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双喜、侯世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民海生物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民海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民海生物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民海生物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民海生物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
的,民海生物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专户银行如发现民海生物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
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
式核实后,如发现民海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民海生物,同时向公
司、专户银行、民海生物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民海
生物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民海生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专户银行、民海生物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