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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04-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
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
监督作用。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涵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程序,不存在明显薄弱环
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认为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我们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对外担保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我们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了股东意愿、目前行
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
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真实、准确的反应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
的客观需要,本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同意本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项交易可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解决公司引进疆外技术
人才在新疆办公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独立第三
方市场定价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