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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1-1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立
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立昂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因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公
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
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并同
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