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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20-03-03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昂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

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

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

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拟

订。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分配利润的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或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按以下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

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八)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九)子公司股利分配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投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政策。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子公司该等分红款

应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