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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9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
出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
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
监督作用。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涵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程序,不存在明显薄弱环
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对外担保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度,公司的对外担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当期和以往年度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本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报
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经营所做的预
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双方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0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
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真实、准确的反应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

    十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宋历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宋历丽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宋
历丽女士的提名程序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宋历丽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二、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在业绩承诺中的豁免不
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交易对方将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
金额履行业绩承诺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本次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