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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04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0-071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2020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62)、《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020-069)。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4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97,02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5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8,972,59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54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8,055,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9.98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450,5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450,5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6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
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50,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50,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陈盈如、段瑞祺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