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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8-27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0-09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及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完
成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800 股
后,公司股本增至 421,539,961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81,011,654 元增加至
421,539,961 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进一
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本次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
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281,011,654 元。                      421,539,961 元。

            3.04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1,539,961

 2      281,011,654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个月时间限制。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过。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5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10%。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6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7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制。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权利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     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8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      第 7.1.1 条规定的执行。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

       年修订)第 9.1 条规定的执行。           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 4.12 条的规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定执行。

       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 4.12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条的规定执行。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提供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9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之间的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联交易;                                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易;

       额在 1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之间,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在 3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一)公司与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     大会审议。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