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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专项审核报告2021-04-27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二○二○年度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145 号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贵公司与钱炽峰、武穴唯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唯心信息科技)及广州市欣聚沙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聚沙投资)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
要求,编制减值测试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减值测试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
作以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1页
    三、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贵公司与钱炽峰、唯心信息科技及欣聚沙投资签订
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要求,编制减值测试报告,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的反映了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
值测试的结论。

    四、报告使用限制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0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 月 二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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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立昂技术)与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
联)的原股东钱炽峰、武穴唯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心信息科技)
及广州市欣聚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聚沙投资)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的约定,本公司编制了 2020 年度《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
测试报告》。


    一、标的资产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一互联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钱炽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15797360002M。注册地
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22 号之二 2001、2002、2003、2004、2005 房。经营范围为:
电子产品批发;机械配件零售;通讯终端设备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
开发;多媒体设计服务;通信设备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批发;软件批
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零配件零
售;软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受企业委托从事通
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审批核准、实施情况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大一互联的主要股东钱炽峰签署了《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与钱炽峰及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
议》。
    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2 日起正式停牌。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钱炽峰、武穴唯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
欣聚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将乐县荣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 4 名交
易对手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钱炽峰、武穴唯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市
欣聚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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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立昂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33 号)。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18146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
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在 2018 年 11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开市
起停牌,待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公告并复牌。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18 年第 63 次并
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午开市起,公司股票复牌。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 号)
    2019 年 1 月 10 日,大一互联 100.00%的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9 年 1 月 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02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已收到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萱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泰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
适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巢天风(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鑫烨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乐县荣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欣聚沙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金波、钱炽峰、李张青等 14 名自然人新增股本人民币 42,973,916.00 元。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共计 42,973,916 股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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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绩承诺事项
       (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1、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立昂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与钱炽峰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 2018-2020 年度大
一互联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3,104.00 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大一互联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且不包括本次配套募资基金所投
资项目产生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大一互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一)     补偿条款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立昂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与钱炽峰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补偿条款如下:
       1、相关补偿的计算
       (1)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书的,就两者差异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
为股份补偿。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立昂技术股份进行补偿,
股份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方的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上年已经补偿的股份,下年不冲回。
       (3)按上述补偿公式补偿的情况下,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得低
于上年度承诺净利润,低于相应利润的部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当期应补偿金额=(上年度承诺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承诺年度内
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
       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义务主体已经按照前
述补偿办法进行了业绩补偿,不再按照此条款另行补偿。
       (4)如果业绩承诺期内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立
昂技术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
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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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若公司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
补偿股份在承诺年度内取得的分红收益在扣除已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无偿退还公司。
       (6)补偿义务主体内部各方按照约定的补偿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计算公式为:补偿义
务主体内部各方每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
各补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补偿义务主体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补偿比例(%)

   1       钱炽峰                                               48.00        90.00

   2       唯心信息科技                                         32.00        0.00

   3       欣聚沙投资                                           10.00        10.00

                        合计                                    90.00       100.00



       2、减值测试及补偿
       (1)承诺期满时,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即使用与本次交易资产评估相同的方法,对标的
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确认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是否存在减值损失。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补偿
义务主体应给予公司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减值测试另行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补偿义务
主体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补偿义务主体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主体内部各方按照约定的补偿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义务主体应以其通过本
次重组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2)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另行
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在扣除已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无偿退还公司。
       (3)若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另行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后另行补偿股份数量=另行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补偿的具体安排
       (1)如触发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在承诺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或承诺期满《减值
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在该承诺年
度需补偿的股份数,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该等股份数量
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或者以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锁定,并就回购并注销该等补偿股份事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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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补偿股份并注销的议案,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 2 个月内实施以 1 元价格回购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公司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补偿股
份并注销事宜时,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回避表决。
    (3)如果需补偿股份数大于补偿义务主体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则补偿义务主
体应在补偿股份划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进行现金补偿,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
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4)如果发生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情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在补偿股份划
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收益在扣
除已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
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5)补偿义务主体以其在本次重组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
上限。


    四、减值测试过程

       1、本公司已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了整体资产评估,中联集团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立
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可收回金额估算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 1153 号),根
据资产评估报告及标的公司 2018-2020 年度的分红情况,对 10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减值测
试如下:

           以 2018 年 3 月   以 2020 年 12 月                     2018-2020 年度
                                                2018-2020 年度                      100%股东权益
           31 日为基准日评   31 日为基准日评                      货币资金出资方
公司简称                                        现金分红总额                        价值是否发生减
           估的 100%股东     估的 100%股东                        式的增资总额
                                                   (万元)                                值
           权益价值(万元) 权益价值(万元)                        (万元)

大一互联         42,069.89          58,800.00          1,000.00          5,000.00         否

       2、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已向中联集团评估履行了以下工作:
    (1)已充分告知中联集团评估本次评估的背景、目的等必要信息;
    (2)谨慎要求中联集团评估,在不违反其专业标准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本次评估结果
和原出具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拟收购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 1313 号)的结果可比,需要确保评估假设、评估参数、
评估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导致的有合理依据的变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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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存在不确定性或不能确认的事项,已要求中联集团评估及时告知并在其评估
报告及其说明中充分披露;
    (4)比对两次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评估参数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5)根据两次评估结果计算是否发生减值。


    五、测试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本公司得出以下结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一互联 100.00%的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 58,800.00 万
元。经测试,扣除补偿期限内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标
的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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