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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
 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 2021 年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和预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和预案后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
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
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该规划既重视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87,740.71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将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我们认为: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该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了保障公司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我们认为:
该授权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十、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王刚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王刚
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刚先生,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

       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确保不
损害公司原有协议(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
议》约定的利益,在不改变金泼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共同承担原有协议约定
义务的原则下签署的,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保护投
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凌




    独立董事:关勇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