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7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五、发行人的业务...................................................................................................... 1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八、发行人控制的公司.............................................................................................. 13 九、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三、其他事项.......................................................................................................... 15 十四、结论.................................................................................................................. 15 1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7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立昂技术”)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柏坤证发字[2021]第 0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柏坤证发字[2021]第 02 号)(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 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柏坤证发字[2021]第 03 号);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柏坤证发字[2021]第 04 号);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柏坤证发字[2021]第 05 号)。 鉴于立昂技术已对外公布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对立昂股份本次 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查验,并据此出具《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 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2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是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的补充性文件,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已表述的内容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声明事项及使用简称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根据本所律师的补充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 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2999341738 类 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王 刚 注册资本 370,098,349.00 元 (注) 营业期限 1996-01-08 至 长期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 518 号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管服务;有 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 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 音像制品除外);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医疗软件开发 及销售;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普 经营范围 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 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 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 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 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 3 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车辆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数 据中心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本 企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房屋 租赁 注:因发行人将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发行人回购注销完成后,注册资本将由 370,098,349 元减少至 363,941,842 元,该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尚待发 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股份注销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增资发行股份。本所律师对照《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 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发行预案》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本次发行的股票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未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 4 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及其重要控制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存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740.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73,994.55 70,006.86 2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64,984.54 61,411.64 5 3 补充流动资金 56,322.21 56,322.21 合 计 195,301.30 187,740.71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 王刚先生在内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条件及 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5、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 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会议资料,本次发行完成后,对于王刚先生 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 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关于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 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6 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王刚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98,537,255 股股份,并通过天津宏瑞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68,549 股股份,合计控 制发行人 29.35%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之 后,王刚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 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740.71 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为 56,322.21 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 30%,符合《发 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1,029,504 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公司于 2017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0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7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6,935,000 元。扣除 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26,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90,935,000 元,募集资金 到位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 号), 核准发行人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经核查,募集配套资金 到位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 日,距离前次募 集资金到位的时间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7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按股份性质统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结构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29,253,273 34.92 高管锁定股 98,179,341 26.53 首发后限售股 24,917,425 6.73 股权激励限售股 6,156,507 1.66 二、无限售流通股 240,845,076 65.08 三、股份总数 370,098,349 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排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 (%) 的股份数量(股) 1 王 刚 98,537,255 26.62 73,902,941 2 葛良娣 27,908,689 7.54 20,931,517 3 钱炽峰 11,877,166 3.21 11,877,166 4 天津宏瑞 10,068,549 2.72 0 5 金 泼 6,620,306 1.79 6,620,306 6 郑波鲤 4,562,588 1.23 0 7 徐州立源 4,046,466 1.09 0 8 赵天雷 3,152,894 0.85 3,152,894 8 9 新疆德源添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50,641 0.82 0 10 周 路 2,523,687 0.68 1,892,765 合 计 172,348,241 46.55 118,377,589 3、发行人前十名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直接持有天津宏瑞(第 4 大股东)73.99% 的股权,系天津宏瑞的实际控制人。 (2)葛良娣女士(第 2 大股东)通过北京瑞邦间接控制徐州立源(第 7 大 股东),系徐州立源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前十名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刚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98,537,255 股股份,并 通过天津宏瑞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68,549 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9.35%的股 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为葛良娣女士。 葛良娣女士,中国国籍,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居民身份证号:65010519691204XX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葛良娣女士持有发行人 27,908,689 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7.54%。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发行人提供的质押登记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存在以下股份质押情形: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总数(股) 质押股数(股) 质押权人 9 1 王 刚 98,537,255 59,961,19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决 定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58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6,156,507 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 行 人 回 购 注 销 上 述限 制 性 股 票 后 , 总 股本 将 由 370,098,349 元 减 至 363,941,842 元。 五、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以下变化: 1、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批准,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 安许证字[2009]000308),准许立昂技术从事建筑 施工的业务,有效期至 2024 年 08 月 10 日。 2、九安科技原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 安许证字[2018]004293) 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到期,九安科技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取得新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两家关联方,江西省供销立昂科技有限公司(系 公司副总裁钱国来担任董事的公司)和(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 独立董事栾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新增两家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1、江西省供销立昂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西省供销立昂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11MA3AEP8U25 10 类 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忠卿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1-07-26 至 长期 住 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安路 99 号综合楼二楼 3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智能农业管理,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商业综合 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 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经营范围 设备零售,专业设计服务,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不含出版发行),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 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 董事:李忠卿(董事长)、钱国来、邓世敏、李慧、虢科;监事:康 董监高 莹婕、邓琦凤;高管:盛赞(总经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江西省供销大数据有限公司 51.00 股权结构 大一互联 49.00 合 计 100.00 2、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0712334236Q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何枝铭 注册资本 8,625.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06-02 至 长期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 17 号瀚天科技城 A 区 5 号楼二楼 201、 住 所 203 单元、五楼 502、504 单元(住所申报) 11 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设备(含固定和移动通信接入、传输、交换设备)、 通信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机、固定和移动通信产品)、金融终端机 具、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智能机器人、安防设备的开发、生产、加 工、销售、工程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设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 网应用服务;电信业务销售代理;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 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工程的设计、 安装;销售:通信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电脑软件;研发、销售: 电子商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董事:何枝铭(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全(副总经理)、赖建嘉、陈 君柱(独立董事)、栾凌(独立董事);监事:庄冠祺、关杰深;高 董监高 管:林海鹰(副总经理)、肖剑锋(副总经理)、林记承(副总经理)、 黄子洲(副总经理)、田国平(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佛山市天瀚投资有限公司 58.70 股权结构 佛山市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67 其他 26.63 合 计 100.00 (二)关联担保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制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号 期间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期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 极视信息 立昂技术,周路 1,000.00 三年 2021 年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度 9-10 极视信息 立昂技术 360.04 三年 月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九安智慧 立昂技术 603.73 三年 2、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序号 期间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期间 1 2021 年 立昂技术 王刚及其配偶 1729.00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度 9- 10 2 立昂技术 王刚及其配偶 854.1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月 12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如下: (一)专利权 序 专利 分类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公告日 号 类型 一种使用绝缘冷却液 发明 1 华南基地 大一互联 的数据中心的运维方 2021104205640 2021.4.19 2021.10.26 专利 法和装置 一种数据中心带宽的 发明 2 华南基地 大一互联 2021104205301 2021.4.19 2021.10.26 虚拟弹性管理方法 专利 (二)域名 经补充核查,立昂技术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域名中有 5 项域名到期并已申 请延期,该等域名的明细如下: 序号 分类 所有权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1 西北基地 立昂技术 leoncom.cn 新 ICP 备 10201999 号-1 2011.10.27 2026.10.28 2 华东基地 杭州多阳 duoyangdz.com 浙 ICP 备 14038568 号-1 2014.10.30 2022.10.30 3 华东基地 杭州尊软 goreads.cn 浙 ICP 备 16011151 号-7 2017.10.23 2022.10.23 4 华东基地 杭州道渠 daoqukj.com 浙 ICP 备 14039089 号-1 2014.10.30 2022.10.30 5 华东基地 杭州玉格 idmzone.com 浙 ICP 备 12044292 号-1 2012.10.24 2022.10.24 八、发行人控制的公司 经补充核查,发行人控制的海南新声代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注销;发行人控 制的广州中景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注销。 九、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一)销售合同 序 合同有效 合同金额 合同履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号 期限 (万元) 行状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 2021-2022 年全疆基站 1 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设备和室分优化整治服 2021.9.9 —— 1,979.98 履行中 市分公司 务框架合同-乌鲁木齐 13 杭州诗圣科技有限公 2 合作云平台项目 2021.9.22 —— 4,200.00 履行中 司 (二)采购合同 序 合同有效 合同金额 合同履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号 期限 (万元) 行状况 杭州云冲信息科技有 杭州诗圣科技有限公司 1 2021.10.21 —— 3,500.00 履行中 限公司 项目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 与杭州修格信息科技有 2021.11.1- 2 2021.10.26 框架协议 履行中 司 限公司自媒体视频内容 2023.10.31 合作协议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修改了一次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就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 363,941,842 元事宜对章程予以修订,此《公 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一次董事会和一次监事会。具体内容如下: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4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助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内容 补贴金额(元) 补贴文件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1 2020 年稳岗补贴(大一 10 月) 1,600.00 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4]76 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 5 个部门转发关于延续 2 以工代训补贴(大一 9 月) 10,000.00 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 策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 [2021]378 号) 3 失业金返还补贴(盈赢 10 月) 56.18 银行回单 4 稳岗补贴款 52,207.56 新人社函(2018)43 号 5 社保补贴 6,756.62 乌人社办(2016)120 号 合 计 70,620.36 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涉及的法律事项外,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事项未发生变化,对该等法律事 项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意见 和结论。 十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任何情形;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与批准。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 页)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盈如 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段瑞祺 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