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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11-02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8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一年十一月



                                          1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8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作为立昂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修订)
     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74 号)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报告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或指明,或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
     所使用的下列词汇应具有下列特定之含义:

立昂技术/发行人/公司      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03

本次发行                  指 立昂技术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指南》            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申报标准的规定》        指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修订)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柏坤所              指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法定本位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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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专项核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本次专项核查的期间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为本次专项核查的期间。

    (二)本次专项核查的范围

    本次核查的范围为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发
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
《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
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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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情形;是否存在达到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
履行申报义务。

    二、本次专项核查的方式

    本所律师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申报标准的规定》的
相关规定,通过如下方式对本次专项核查事项进行查验: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
平台业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文件;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2、访谈沃驰科技业务负责人,对相关业务的发展历程和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3、发行人出具其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的说明。

    (二)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的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形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文
件,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主营业务及电信增值业务的收入情况;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订单;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沃驰科技业务负责人;

    4、就发行人与电信增值业务客户合作情况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
的规定进行逐项比对;

    5、发行人出具的其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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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说明。

    (三)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的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就报告期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
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采取的核查方法包
括但不限于: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框架协议、订单;

    2、对照《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
行具体分析;

    3、发行人出具的其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
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说明;

    4、查询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
营者集中情形以履行申报义务的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履行申报义务采
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核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方式和实施主体是否涉及经营者集中情形。

    三、本次专项核查情况

    (一)就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开展自有平台业务过程中是否存
在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1、自有平台业务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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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子公司沃驰科技系发行人于 2018 年末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的
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业务。在被发行人收购前,沃驰科技
曾进行过自有平台业务的经营尝试。收购完成后,沃驰科技逐步退出了自有平台
业务的经营。自 2018 年以来,沃驰科技自有平台的业务经营模式主要经历了自
有平台阶段和微信公众号运营两个发展阶段。

    (1)自有平台阶段:2018 年-2019 年初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初期间,沃驰科技结合移动阅读的发展趋势建立了其自
有新媒体阅读平台——“阅读狗中文网”,通过自有平台开展原创阅读产品的孵
化、运营和推广活动。在自有平台上,一方面沃驰科技通过签约孵化作者,发布
独家原创内容;另一方面,通过采购版权的方式,将优质内容发布至网站上。当
自有平台的阅读内容到达一定规模以后,沃驰科技通过跟知名网络作家和品牌自
媒体的公众号合作的方式,对阅读平台中的优秀作品进行推广,并以 VIP 章节
收费的方式向用户收取费用。

    由于自有平台采取的是直接签约作者并购买版权的“重资产”方式来获取阅
读内容资源,对前期资本投入的需求较高,成本难以得到控制,且当时市场竞争
趋于激烈,自有平台盈利能力欠佳。因此在 2018 年末,沃驰科技开始逐步关闭
自有平台业务,转而向当时更加成熟的第三方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发展。2019
年初,公司通过采用用户导流策略,将原有自有平台的用户同步引导至公司的公
众号中,自有平台随后下线,相关业务也随之终止。

    (2)微信公众号运营阶段:2020 年至今

    自有平台业务终止后,沃驰科技在 2019 年开始与阅文集团接触并洽谈,并
于 2020 年正式成为阅文集团的一级代理商。此后,沃驰科技开始通过运营旗下
的微信公众号来开展阅文集团及其他优质版权资源方的阅读产品分销业务。在此
模式下,沃驰科技自身不需要建立阅读平台或购买资源版权,主要作为渠道方来
协助资源方通过自身微信公众号生态来分销阅读、漫画等版权产品,相关的阅读
平台及版权产品均由资源方提供,消费者由沃驰科技引流到资源方平台(如阅文
集团旗下的起点中文网)进行消费,消费者直接向资源方付款,其后资源方对沃
驰科技进行收入分成。

    2020 年下半年,由于主要合作资源方阅文集团在调整了发展策略及分成比
例,造成了业务市场竞争加剧,推广成本提升,利润空间被压缩。自 2021 年起,
沃驰科技已中止在微信公众号运营业务方面的继续投入,仅维持运营前期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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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资源,维持与资源方的基础合作。截止目前,沃驰科技微信公众号运
营业务实现收入占发行人合并口径收入不足 1%,收入规模较小。

    2、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数字城市系统服务、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
和通信网络技术服务不涉及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经营的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业务曾于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初期间,建立了原创阅读产品的孵化、运营自有新媒体阅读
网站平台——“阅读狗中文网(又名:啃书星球)”,该网站已于 2019 年停止
运营并下线。此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从事的运
营商增值服务业务和相关 MCN 推广业务均系通过电信运营商基地平台和淘宝、
抖音等电商平台进行,不存在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
平台业务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无合作平台的运营权,未参与平台的经营管理

    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主要基于运营商基地平台(中国
移动-咪咕阅读;中国电信-天翼视讯、天翼空间;中国联通-沃阅读),为客户提
供内容整合发行、数字媒体营销和移动支付计费等一站式服务。上述基地平台均
由运营商及其下属主体直接控制和管理,系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的下游客户,
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仅配合其提供平台中相关的数字内容和推广服务,未参与
整体平台的运营。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 MCN 类业务则主要基于淘宝、抖音等
电商平台开展,此类平台由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直接运营,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
司仅作为其中的平台商户进行自有内容运营,亦未参与平台运营和管理。

    (2)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无合作平台内容的审核权和决定权

    针对运营商基地平台和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仅作
为内容提供商,向平台提供内容并借助平台进行相关的推广活动。平台上传内容
的最终审核均由平台内部自行完成,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无审核权。此外,对
于平台中内容展示位置、展示方式、展示时间、用户导流等核心要素均由平台自
主决定完成,因此,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亦不能拥有合作平台内容发布的决定
权。

    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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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
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况。

    (二)就发行人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的核查

    1、《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2021 年 2 月 7 日,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
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反垄断指南》。根据该《反垄断指南》第二
条针对平台相关概念进行具体规定,即: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
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
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
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
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从事数字城市系统服务、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和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相关公司,未提供《反垄断指南》所规定的互联网平台,不
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从事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业务的沃驰科技及其
控制公司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体分析如下:

    (1)数字城市系统服务

    发行人数字城市系统服务业务主要为政企客户提供数字城市视频监控系统
的研发、方案设计、系统集成及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分析等一站式、多层次的服
务和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客户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获取数字城市系统服务业务订单,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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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自有平台运营和推广该项业务的情形。在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及其从事
上述业务的控制公司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2)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发行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业务主要为运营商和市政交通单位等客户提供新
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网络设施、通信网络设计、网络建设、网络优化、
网络运维、系统集成、室内分布等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客户组
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获取数字城
市系统服务业务订单,不存在利用自有平台运营和推广该项业务的情形。在该业
务模式下,发行人及其从事上述业务的控制公司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3)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

    发行人 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业务主要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的运营,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稳定、高速、安全的优质网络服务,主要通过客户直销的方式
获取订单。报告期内,发行人 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不存在利用自有平台
运营和推广该项业务的情形。在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及其从事上述业务的控制
公司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4)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

    发行人子公司沃驰科技及其控制的公司从事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业务,主要
利用数字媒体阅读类内容、影视动漫、视频软件、游戏应用类内容等移动文化娱
乐产品,基于自有平台、第三方平台和运营商平台,为客户提供内容整合发行、
数字媒体营销和移动支付计费等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运营商增值服务业务、阅
读分销业务和 MCN 等其他创新业务,沃驰科技及其控制的公司属于《反垄断指
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体分析如下:

                                                                      是否涉及提供经
                                                                                       是否属于平
电信运营商增                                                          营场所、交易撮
                                  主要业务内容                                         台经济领域
 值业务类型                                                           合、信息交流等
                                                                                        经营者
                                                                      互联网平台服务

               通过向三大运营商增值业务基地平台提供阅读、视频、动
运营商增值服
               漫、音乐、游戏等内容,并为运营商基地及其他内容供应         不涉及         属于
   务业务
               商提供运营、推广等服务。仅作为基地平台的内容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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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分销业务      利用自有和第三方平台,进行阅读内容的推广与销售的业

(微信公众号      务。自 2019 年年初起,由于经营规模未达预期,发行人
                                                                           不涉及          属于
运营业务)        已终止了自有平台的相关业务,目前主要依托于微信公众

                  号等成熟第三方平台来开展阅读分销业务。

MCN 等其他创新    利用淘宝、抖音等第三方平台,借助品牌力量,整合优质

业务              的供应链资源,通过网红达人直播、店铺直播等方式,协       不涉及          属于

                  助客户进行品牌运营和销售推广的服务。



       3、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除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属于平台经济领
域经营者外,发行人及其他控制的公司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三)就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存在
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等事项的核查

       1、《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指南》关于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等概念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
  事 项                                                    相关规定
                 的名称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反垄断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
             法》第三条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垄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反垄断
垄断    断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法》第十三
协议    协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条
                          (五)联合抵制交易;
        议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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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
      横
                        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向
                        (一)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

      垄   《反垄断指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断   南》第六条   (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协
                        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
      议
                        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

                        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纵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向
                        (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垄   《反垄断指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

      断   南》第七条   (四)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
      协
                        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
      议
                        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
      轴
                        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
      辐   《反垄断指
                        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
      协   南》第八条
                        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
      议
                        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反垄断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法》第十七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滥用市场      条;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
支配地位   《反垄断指
                        营者进行交易;
           南》第十七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条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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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反垄断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法》第十八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条及第十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条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

                       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

                       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垄断协议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对外公告信息,并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
是一家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主要包含数字城市系
统服务、IDC 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和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四大板块。发行人立足于信息与通信领域 20 余年,致力于探索信息技术与应用
场景融合的解决方案,主要客户涵盖通信运营商、政府部门以及各类行业企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规模为 27.66 亿元、净资产规模为 14.71
亿元,2021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8.31 亿元。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虽然在
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在涉足的数个领域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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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阻止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数字城市业务、通信网络业务及运营商增值业务的下游主要客户为政
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电信运营商,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客户组织的招投标等公开
程序取得业务机会;发行人的数据中心业务的下游主要客户为企事业单位和电信
运营商,发行人与客户通过商业谈判的方式取得业务机会。因此,发行人所处行
业均属于有效竞争行业,相应定价均系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备定价的独
立性。发行人与供应商及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订单中,不存在《反垄断法》和
《反垄断指南》禁止的垄断协议的内容。发行人各主营业务正处于发展阶段,不
存在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3、就发行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的核查意见

    根据《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具体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
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偏小,尚未发展成为主营业务涉及的
相关领域中的头部企业,发行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也未被反垄断机构
认定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指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定义,结合发
行人及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自有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涉足的主营业务,业务收入规模占相关市场份额较小,相应定价系基
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
阻止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
不具有在任何市场的支配地位,亦不存在在任何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4、就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涉嫌存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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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相关垄断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行
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四)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
营者集中情形以履行申报义务的核查

     1、《反垄断法》及《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
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
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
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
集中情形以履行申报义务

     发行人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主要用于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互
联网数据中心)的项目建设,系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不存在与
同类经营者进行合并或取得其他主体控制权的情形。发行人 2020 年度实现的营
业收入未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具体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   是否达到申报   是否履行申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否存在此种行为        标准         报义务

经营者合并                                        不存在           不适用        不适用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不存在           不适用        不适用
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不存在           不适用        不适用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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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
务的情况;

    2、发行人除沃驰科技及其控制公司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外,发行人及
其他控制的公司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3、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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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盈如 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段瑞祺 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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