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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4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11,000万元并继续用于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
本,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综上,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11,000万元并继续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
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
刚先生、公司董事钱炽峰先生及公司副总裁王义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
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
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
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
项。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实施。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数量调整后公司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五、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
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
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