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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30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金额
及用途等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
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后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三次修
订稿)、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就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
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上述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