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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

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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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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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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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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