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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2-12-29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 18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二年十二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 18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胡娇律师(以下简称
“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支
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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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13),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取消并重新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7)、《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22-11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取消并重
新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新后的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
开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00,556,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093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5 名,代表股份 28,671,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0101%,通过网络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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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
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
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
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64,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8,8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07%;反对 63,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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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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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
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盈如: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胡   娇: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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