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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柏坤证发字[2023]第 01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三年二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柏坤证发字[2023]第 01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立昂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
立昂技术/发行人/公司       指
                              码:300603
本次发行                   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认购邀请书》             指
                                请书》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
《申购报价单》             指
                                价单》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
《缴款通知书》             指
                              知书》
                              发行前向深所交报备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发行方案》               指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协议》               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法律意见书》             指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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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柏坤亚宣            指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声明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查阅簿记建档资料、审验相关文件等方式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
供复印件的,本所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
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
效,不存在遗漏,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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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三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首次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

    202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
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未分配利润处
置、发行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2、发行方案第一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发行人决定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58 名激励
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6,156,507 股。2022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上述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 370,098,349 股 变 更 为
363,941,842 股。

    为避免发行人总股本减少导致按照原方案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发行股
票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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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发行方
案具体调整的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实际控制人认购 不低于 5,000.00 万元          不低于 5,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金额       (含)                        10,000.00 万元(含)
               不超过 111,029,504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109,182,552 股(含)
               (含)
                                      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生控制的公司
                                      股份比例低于 30%,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
               王刚先生认购的股份,自
                                      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
实际控制人认购 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
股份的限售期 十八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
                                      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达 30%以上(含)
               式转让
                                      ,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方案第二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承诺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
股份的议案》,同意对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承诺补偿方案中应补偿 的
6,006,843 股进行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63,941,842 股变更
为 357,934,999 股。

    为避免发行人总股本减少,导致发行人发行股票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2022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的相关议案。发行方案第二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数量     不超过 109,182,552 股(含)       不超过 107,380,499 股(含)


    4、发行方案第三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因发行人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金堂县变更为简阳市,发行人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投项目
相关的议案。发行方案第三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     立昂云数据(成都简阳)一号基地一期
 项目名称
             期、二期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I 期)、(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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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简阳市空天产业功能区东部
 实施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经二路
                                           社区
 实施主体   立昂云数据(成都)有限公司    立昂云数据(四川)有限公司
            川投资备[2105-510121-04-01-
            565838]FGQB-0179 号、川投资备 川投资备[2203-510185-04-01-
 项目备案
            [2105-510121-04-01-           657842]FGQB-0054
            569154]FGQB-0180 号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

    2022 年 9 月 7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意本次发行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经核
查,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中信建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方
案》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发
行方案》中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包括:截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收市后前 20 名
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1 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15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机构和 59 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
者,共计 125 名询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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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
购前,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
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

      上述新增的 14 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                                         洪秀兰
      2                                         薛小华
      3                                         林金涛
      4                               乌鲁木齐迈向投资有限公司
      5                                           魏巍
      6                                         刘福娟
      7                                         韩键刚
      8                                         马俊英
      9                                         王 敏
      10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谢 恺
      14                                        郭伟松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对发行结果的调整
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
内容。柏坤亚宣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 8:30-11:30)内,共收到 19 名投资者提交的有效《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经核查,除 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
其余 17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19 名投资者的申购
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元/股)     (万元)   效申购
  1                        洪秀兰                        9.09       5,00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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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    3,000       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
  2                                             8.80    3,600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50    3,900       是
                                                11.13   3,000       是
  3                        薛小华               10.53   3,500       是
                                                10.03   3,800       是
                                                9.78    3,000       是
  4                        林金涛
                                                8.47    3,000       是
                                                8.70    4,500       是
  5           乌鲁木齐迈向投资有限公司          8.60    4,500       是
                                                8.50    4,500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
  6                                             9.62    3,000       是
                    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7                                             9.62    3,000       是
                    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优选
  8                                             9.11    3,000       是
                    资产管理产品
                                                9.02    5,000       是
  9                        魏 巍                8.82     8,000      是
                                                8.52    15,000      是
 10                        刘福娟               9.21    3,000       是
                                                9.58    3,200       是
 11                        李天虹               8.88    3,500       是
                                                8.47    3,700       是
                                                10.49    8,350      是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9   12,200      是
                                                9.09    16,180      是
                                                9.83     7,720      是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1    13,770      是
 14                     韩键刚                  8.68     3,000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15                                             10.13   8,000       是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3    8,000       是
 17                        马俊英               8.80    3,000       是
                                                8.90    3,000       是
 18                        王 敏                8.80    6,000       是
                                                8.60    6,000       是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9.23    4,100       是
 19
              同风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16    4,000       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
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
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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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
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2 月 10 日),股票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8.47 元/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按照《认购邀
请书》确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为 8.82 元/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17 名发行对象,发行股数为 107,380,499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947,096,001.18 元,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不参与询
价,但接受前述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17 名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获配股份数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获配金额(万)
                                         (股)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344,671   161,799,998.22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612,244   137,699,992.08       6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9,070,294     79,999,993.08       6
                      金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                                    9,070,294     79,999,993.08       6
               (有限合伙)
  5                魏 巍               7,210,438     63,596,063.16       6
  6                王 刚               5,668,935     50,000,006.70      18
  7                洪秀兰              5,668,934     49,999,997.88       6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8      司——北京同风 8 号私募证券   4,648,526     40,999,999.32       6
                 投资基金
  9                薛小华              4,308,390     37,999,999.80       6
 10                李天虹              3,968,253     34,999,991.46       6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    3,401,360     29,999,995.20       6
                     金
 12                林金涛              3,401,360     29,999,995.20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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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配股份数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获配金额(万)
                                        (股)                        (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13                                    3,401,360     29,999,995.20       6
         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14                                    3,401,360     29,999,995.20       6
         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
 15                                    3,401,360     29,999,995.20       6
          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16                刘福娟              3,401,360     29,999,995.20       6
 17               王 敏                3,401,360     29,999,995.20       6
               合 计                  107,380,499   947,096,001.1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认购邀请
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四)缴款和验资

      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向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及《认购协
议》,就认股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2023 年 2 月 21 日,立信所出具了《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14 号),验证:截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
户已收到本次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947,096,001.18 元。

      2023 年 2 月 22 日,立信所出具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15 号),验证:截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止,立昂
技术已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7,380,499 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947,096,001.18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及
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8,096,623.8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908,999,377.3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380,499.00 元,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 801,618,878.37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缴纳和验资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的规定。


       三、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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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
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
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号
                                                                配
                                           Ⅰ类专业投资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者
                                           Ⅰ类专业投资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者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   Ⅰ类专业投资
 3                                                               是
            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者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                                          普通投资者           是
                      伙)
 5                    魏   巍               普通投资者           是
                                           Ⅱ类专业投资
 6                    王   刚                                    是
                                                 者
 7                    洪秀兰                普通投资者           是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
 8                                                               是
          北京同风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者
                                           Ⅱ类专业投资
 9                    薛小华                                     是
                                                 者
                                           Ⅱ类专业投资
 10                   李天虹                                     是
                                                 者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   Ⅰ类专业投资
 11                                                              是
             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者
 12                   林金涛                普通投资者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   Ⅰ类专业投资
 13                                                              是
               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者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   Ⅰ类专业投资
 14                                                              是
               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者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   Ⅰ类专业投资
 15                                                              是
               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者
 16                   刘福娟                普通投资者           是
 17                   王   敏               普通投资者           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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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

    (二)发行对象的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询价结果,中信建投和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等 34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等 72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均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同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
稳进回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
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
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进行认购,前述基金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LN540)。

    4、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
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5、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京同风 8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进行认购,前述基金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XG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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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进行认购,前述基金产品属于私募基金,已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SV450)。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和“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2 个养老金产品及“华泰资产稳赢优选
资产管理产品”1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
程序。

    8、其他 8 名自然人(魏巍、王刚、洪秀兰、薛小华、李天虹、林金涛、刘
福娟和王敏)作为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
需履行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王刚先
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外,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
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同
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
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等发行结果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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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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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盈如 __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段瑞琪 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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