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兰海涛先生、张朋先
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同意补选兰海涛先生、张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
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任为副总裁的左运光先生、陈湘先生、徐必业先生、
相新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左运光先
生、陈湘先生、徐必业先生、相新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
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拓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前述事
项。
四、关于修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修订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修改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综
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
相应修改。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广东
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润书、钟春标、李迪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