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稿)2019-01-2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或“本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骨干员
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
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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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
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激励规模总额不超过 4,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金额为 1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
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
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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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②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④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
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
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②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
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③ 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④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⑤ 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
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
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⑥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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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拓斯达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拓斯达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拓斯达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
为货币型资产时,拓斯达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变更。该变更以不违背相
关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原则。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
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
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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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
案;
(4)审议和修订本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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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按如下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
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约
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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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
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 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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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个自然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
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代表 2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
议。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
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 条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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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
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 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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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
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持有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转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约定办理。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死亡(因违法被判处死刑除外)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收
益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相关资格的限制。
持有人自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由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转让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
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界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公司有权
取消该持有人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转让给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
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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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
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②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
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
的当日;
③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④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公司、子公司拒
绝与持有人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⑤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第三十条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拓斯达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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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
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一直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
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和持有人会
议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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