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IPO 募投项目“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应用技
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按照募集资金计划已经建
设完成,并分别产生项目节余资金 190.59 万元、622.41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讨
论决定,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上述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两项 IPO 募投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时,将
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
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未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润书、钟春标、李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