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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纳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10-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汇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汇纳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7〕10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5,000,000股于201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75,000,000股增加至100,000,000股。
    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7
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6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02,000股。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0,000股增加至
100,902,000股。
    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2018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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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预留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100,902,000股增加至100,982,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0,982,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48,098,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2,883,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王永敏、刘宁(身份证尾号2332,下同)、
符宁3位自然人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王永敏、刘宁、符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永敏、刘宁、高级管理人员符宁进一步承诺:所
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永敏、刘宁、高级管理人员符宁进一步承诺:在
公司任职期间内(前述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公
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作承诺一致,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
诺的情形。
    (四)鉴于王永敏、刘宁、符宁系于2017年4月6日任期届满不在担任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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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安
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自
离职之日起18个月。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0月19日(周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本次
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6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3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全称                           份占公司总股本 上市流通股 备注
                          总数     售股份数量
                                                  的比例       份数量
   1        王永敏        506,250      506,250         0.50%     406,250    注

   2         刘宁         675,000      675,000         0.67%     675,000

   3         符宁         573,750      573,750         0.57%     573,750

           合计          1,755,000   1,755,000        1.74%     1,655,000

    注:股东王永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06,25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06,250

股,其中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因此王永敏女士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6,250

股。上述质押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状态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

                                       3
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汇纳科技本次申
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汇纳科技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汇纳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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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田士超              王志超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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