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
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竞毅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为 21.57 元/
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少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
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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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
意公司为6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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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永平 芮萌 洪亮
201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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