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
高中路 2112 号界龙总部园 6 楼多功能厅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0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48,25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177%。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153,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6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77,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893%。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
6、现售期
7、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9、上市安排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
案》;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
九、《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十、《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变更用于“实体商业线下
数据采集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前
述议案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
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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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律师 郑伊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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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凡 律师
二〇一九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