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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纳科技: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300609              证券简称:汇纳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3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因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 4
名激励对象和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4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合计 166,860 份进行注销处理。


一、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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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
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7、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
    8、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10、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出
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12、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
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14、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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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8 月 2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5、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4
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
予及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4 名激励对象未行权,故对上述 4 人持有的 139,5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对上述 1 人持有的
5,36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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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对上述
3 人持有的 22,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
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 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均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4 名激励对象未对已届满的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行权,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 8 人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66,860 份全部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均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 4 名激励对象未对已届满的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行权,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
述 8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66,860 份全部进行注销。
    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
本次注消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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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注销及行权相关事
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登记等事宜。
    公司本次期权调整、注销及行权相关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期权注销的具体内容以及本次期权行权条件及行权
安排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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