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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
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依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合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 53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二、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


                                     1
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相
关法律法规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依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合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 1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关于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均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4 名激励对象未对已届满的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行权,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 8 人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66,860 份全部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

                                   2
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 116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
行权。


五、 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 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及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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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 72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
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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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向   屹                王建新                   曹志龙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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