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2021-06-1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百川
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
求,对百川畅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1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9.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61.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
值税)人民币4,081.7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79.38万元。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2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09953_R0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779.38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65,235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对各
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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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用途 项目总投资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新建及扩建 21 个垃圾填埋气综
1 42,405 42,405 20,407.73
合利用项目
企业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
2 2,830 2,830 1,371.65
及应用项目
3 补充营运资金 20,000 20,000 11,000.00
合计 65,235 65,235 32,779.38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
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履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董事会审
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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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经过审慎
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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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政 李锐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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