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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10-28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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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
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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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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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
或者审计报告。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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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九条
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它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
的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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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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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
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
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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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相关监管机构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
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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