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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12-20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
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河南百川
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
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编制了《河南百川畅
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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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3)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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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
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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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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