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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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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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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
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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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中
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公司应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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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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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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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对接受的调研建立事后核实程序,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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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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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风险因素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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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
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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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
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会决议、临时
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公司董秘办负责整理保管,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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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
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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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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