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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2-073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陈功海                          法定代表人:张锋

    本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公司拟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1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2
(五)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        (十二) 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3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4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八)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
(八)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会审议。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本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
                                             事、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
                                             所遭受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

                                         5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和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         和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6
在内);                                     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       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签订许可协议;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受赠现金资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本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本条第一款第三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       议程序。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7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章
行政法规、本章程;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律意见。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一条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8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意。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


                                                    9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案。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东大会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发布取消提案的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10
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由。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公司股东大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得变更。
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11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规定的任何情形;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 保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年。



                                         12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二)发行公司债券;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司形式;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七)回购股票;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13
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称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           本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本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1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
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删除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15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束时间,          早 于 网 络 投 票 或 其 他 方式 表 决 的 结 束 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过。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16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行政处罚;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有明确结论意见;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7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18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予的其他职权。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19
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议;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专业知识和经验。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
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或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理人员担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管理人员担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
何一种情形;                                  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20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各项职责;
的各项职责;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八)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21
易所报告并公告;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问询;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务;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交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以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 0 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九
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有关规定适用
理人员。                                      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

                                         22
实义务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四)~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五 章 第一 节 第 一 百 条 第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        (六)~(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员。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新增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          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出现监事辞职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
                                                         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季度、月份均
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季度、月份均
                                                         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范性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
                                                         交易所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三 十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告 。 债 权 人 自 接 到 通 知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应的担保。
                                                         保。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

                                                    24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于 三 十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告。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监 会 指 定 披 露 上 市 公 司信 息 的 媒 体 上 公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告 。 债 权 人 自 接 到 通 知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监 会 指 定 披 露 上 市 公 司信 息 的 媒 体 上 公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 事 会 可 依 照 章 程 的 规
新增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25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         义时,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予以披露。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
准。
    上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登
记、备案等手续的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