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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10-26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
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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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
                   决议;


          (二)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


          (三)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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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
                   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五)     发生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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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八)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十二)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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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一)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二十二)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二十三)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四)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五)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六)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九)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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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四)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三十五)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六)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三十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
                 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
                 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
                 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
                 生重大变化等);


    (三十八)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三十九)     公司提供担保与财务资助;


       (四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四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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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四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以及进入或者拟进
            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
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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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
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
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
其的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后,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五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市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
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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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务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
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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