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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0-26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
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河南百川畅银
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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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等人士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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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
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更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
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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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
              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
              导的情形;


     (3) 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年度报告遗漏整个或多个重要章节
              内容的;


     (2) 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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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 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
              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若财务报告重大差错责任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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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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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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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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