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10-26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
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
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检查。


                                     1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2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
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
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规程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