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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06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12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
       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2646 号)同意注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2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9,023,462.26 元(不含税)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0,976,537.74 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309953_R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郑州      371902795010109     180,320,754.72       沼气综合利用项目
         东风路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2     股份有限公司          637772450          110,000,000.00      购置移动储能车项目
        郑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3     有限公司河南     411626999011002912103   125,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省分行


                     合计                      415,320,754.72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0,976,537.74 元,与上表中专户余额合计金额
    的差额部分主要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统一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沼气综合利用项目、购置移动储能车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方羊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
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
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