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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3-04-2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百川畅银           股票代码:300614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无
                                                                    是否存在
                                                                      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1                                                                    否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2                                                                    否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3                                                                    否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7                                                                    否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11                                                                   否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                                                                   否
       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15                                                                   否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否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17                                                                   是
       量的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
 18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     是
       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     是
       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是
       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1
     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
                                                                  是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等      是
                                                                       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
                                                                       格采用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的,应当对定价
                                                                不适用 法》第二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十三条、
     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
                                                                       方法确定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
     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
                                                                  是
     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
     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
                                                                  是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
                                                                  是
     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   是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是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
                                                                  是
     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
                                                                  是
     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
     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
     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23                                                                是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24                                                              不适用
     不少于3家
                                      2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26                                                                  不适用
       1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8                                                                  不适用
       50%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否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是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是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32                                                                    是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33                                                                    是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是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是
       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是
       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否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是
       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
 34                                                                  不适用
       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5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6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
 37                                                                    是
       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8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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