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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4-28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制订。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蒋萌                    张振东                  房永梅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