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30
安靠智电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18-071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晖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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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
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家坝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4,053,6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4.05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05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3,6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3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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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表决《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表决《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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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表决《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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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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