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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靠智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7-16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
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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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的A股社会公众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96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934.36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183.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2%;
预留37.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预留
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额的17.13%。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六、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1.4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
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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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8人。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
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授予登记完成后36个月内按40%、30%、
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授予登记完成后24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
期解除限售。

     十、本次授予的各年度业绩考核为:以2019年为基数,2020年~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最低分别不低于57%、135%、290%的业绩考核目标;若预留部分在2021
年授予,则考核指标为以2019年为基数,2021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最低分别
不低于135%、290%。

     十一、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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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 4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 2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变更、终止程序 ......................................................................... 25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5

第九章         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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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靠智电/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
                                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有效期                    指
                                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管理办法》              指
                                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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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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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业绩的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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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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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
股份,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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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四)部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
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
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
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范围仅为新参与
人员,包括公司新入职人员、通过晋升等新合资格的现有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将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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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已回购的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934.36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183.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2%;预
   留37.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预留部
   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额的17.13%。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1      王建平              副总经理                 15.00            6.79%                0.12%
   2      王春梅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00            6.79%                0.12%
   3      张冬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00            6.79%                0.12%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138.10          62.50%                 1.07%
      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5 人)
                    预留                               37.86          17.13%                 0.29%
                    合计                              220.96         100.00%                 1.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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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
就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根据《管
理办法》及《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
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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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
股票、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
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除限售期
 首次                易日当日止
 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
 的限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除限售期
 制性                易日当日止
 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除限售期
                     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安排
                                                                        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50%
除限售期    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50%
除限售期    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六、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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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41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本次实际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2,209,650股,
回购均价为22.82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回购均价22.82元/股的50%,
为11.41元/股。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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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
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近几年公司经营状况总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一方面,产品线获得进一步完
善,下游客户继续拓宽。公司传统业务暨电缆附件产品系列业务增长稳定,培育
多年的重要新业务之一暨城市高压电力GIL输电产品系列业务逐渐“开花结果”,
开始给公司带来销售收入,并呈快速增长势头,地方政府、化工及钢铁企业等成
为公司新的重要客户。另一方面,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实现进一步优化。近几年公
司在全国范围内吸引了不少业内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基础扎实的优秀人才加盟,
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人力资源基础。

     但是,在我国宏观经济GDP增长由高速换挡为中高速、由数量型增长模式转
变为质量型增长模式的经济背景下,公司所处的电力设备行业下游需求持续放缓,
市场竞争格局日趋激烈,存量竞争逐渐成为常态。往前看,电力设备行业市场集
中度将持续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突出的企业将获得越来越高的市场份额。作为
电力设备行业中的新秀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之一,公司在存量竞争新常态经济环境
下,既面临较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显著的挑战。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实现更平稳、更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有必
要建立高效、富有吸引力的股权激励这一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
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经营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激励的重要员工。其中,
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
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
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董事会认
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适度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
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股东之
间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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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自二级市场回
购的2,209,650股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股票,回购均价为22.82元/股。公司现金流
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股份回购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且以不低于回购均价50%的价格授予,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
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而言,以回购均价作为
定价基数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回购均价22.82元/股的50%,为11.41元
/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方法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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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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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在 2020-2022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0-2022 年各年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度公司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
                                        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57%               135%             290%

                                                    若 X≥T 标,则 M=100%;
 股份解锁比例 M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1-2022 年公司归
                                       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135%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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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X≥T 标,则 M=100%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率 M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各期可解锁数量=各期可解锁额度×考核指标完成率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激励对象考核
“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
的 5%。

     (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
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了以2019年为基数,2020年~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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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增长率最低分别不低于57%、135%、290%的业绩考核目标。该业绩考
核指标具有较高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20
安靠智电(300617)                              2020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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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

     2、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3、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至可解除限售期间,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情形,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5、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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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以及回购义务对应的负
债。

     (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9月,公司暂以2020年7月15日收盘价作为首次授予部分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测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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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3.10                4,826.52         784.31      2,654.58    1,025.64      361.9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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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变更、终止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
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激
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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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根
据《管理办法》及《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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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变
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
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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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后注销。

     (二)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时,不会导致本
激励计划变更。当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在该等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的个
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中。

     (三)公司未能在规定的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工作的,公司
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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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有特别规定或根据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至可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事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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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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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
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
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
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七、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一)公司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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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本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不会导致本激励计划变更。当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时,在该等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中。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
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职务的,则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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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公司将返聘该等激励对象。
若相关激励对象接受公司返聘并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之限制性
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限售;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休后
因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
销。

     3、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中,若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
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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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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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
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
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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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一)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承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五)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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