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8-21
安靠智电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0-094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1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3.1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41 元/股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向符合
首次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3.1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已回购的公司 A 股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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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号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1 王建平 副总经理 15.00 6.79% 0.12%
2 王春梅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00 6.79% 0.12%
3 张冬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00 6.79% 0.12%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138.10 62.50% 1.07%
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5 人)
合计 183.10 82.87% 1.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陈晓钟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先生之近亲属,吴建清先生及戴珊珊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晖、陈晓凌、
陈晓鸣先生具有关联关系,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
与本激励计划。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
股票、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
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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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除限售期
首次 易日当日止
授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
的限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除限售期
制性 易日当日止
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除限售期
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2022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0-2022 年各年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公司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
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57% 135% 290%
若 X≥T 标,则 M=100%;
股份解锁比例 M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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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激励对象考核
“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的
5%。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晓
晖先生、陈晓凌先生、陈晓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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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二)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
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
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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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1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83.1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68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 11.41 元/股
(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号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1 王建平 副总经理 15.00 6.79% 0.12%
2 王春梅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00 6.79% 0.12%
3 张冬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00 6.79% 0.12%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138.10 62.50% 1.07%
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5 人)
合计 183.10 82.87% 1.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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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陈晓钟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先生之近亲属,吴建清先生及戴珊珊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晖、陈晓凌、
陈晓鸣先生具有关联关系,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
与本激励计划。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
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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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参与本次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
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按照 2020 年 8 月 21 日收盘价测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3.10 6,370.05 1,380.18 3,291.19 1,274.01 424.6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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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
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公司就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安靠智电本次激励
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靠智电不存在
不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
(二)《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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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三)《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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