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1-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
“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641.4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5,247.0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5,394.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24 号《验
资报告》”。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9 月,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就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国泰
君安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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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与调查。
(三)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陈启航、陈轶劭
联系电话 021-38032121、021-3867497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
办公地址 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
股票简称 安靠智电
法定代表人 陈晓晖
董事会秘书 陈晓晖
联系电话 86-519-879836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02-28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报告概述
国泰君安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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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
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0 年 8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2020 年 9 月,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就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同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变更为陈启航先生、陈轶劭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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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13,808.02 万元。因截至持续
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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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启航 陈轶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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