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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1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 H 股发行的实际情况,
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
次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修订草案)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公司系根据监管
机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符合公
司本次 H 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修订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