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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郭明忠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