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加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额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提交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必要的沟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本次增加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以招投标定价、市场同类产品或服 务的价格为定价依据,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定价原则,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詹伟哉、赵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