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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9-2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1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并对股东、董事、监
事等公司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
利。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
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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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还同时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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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持有
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7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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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会议主持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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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10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
       5.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6.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7. 重大资产重组;
       8. 股权激励计划;
       9.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11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10.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 9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
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


                                   12
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
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13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
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1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15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以下事项的权限为: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范围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16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或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
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
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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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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