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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9-2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
  订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审议通过。
                                               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
                                               情形。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的担保;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六人)时;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0%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请求时;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他情形。                                      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    的工作情况;
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四) 是否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在关联关系,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东大会主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持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东大会主持的,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人,继续开会。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七)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八)股权激励计划;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六)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