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0-24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华测导
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0万股调整为1,120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40万股,首次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5元/股调整为24.79元/股。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
以 24.79 元/股的价格向 12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义
葛伟军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