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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测导航: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23-04-18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或“公司”)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测导航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
议案,为解决公司及子公司非关联下游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瓶颈问题,
支持客户做大做强,促进客户与公司共同成长,推动公司业绩增长,加速资金回
笼,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以公司及子公
司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
户提供用于支付向公司采购货物货款的融资业务。

    公司拟与银行签署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在业务合作期限内,为符合资
质条件的客户融资本金、利息、费用等(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
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或者类似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超出上述额
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才可实
施。

    此次向银行申请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中供应链融资款项,仅用于公司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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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支付货款。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向
客户提供累计不超过 3.3 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仍处于担保有效期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信用
担保》的议案的担保生效日开始,前述担保事项自动终止,已经提供的担保计入
本次审议额度范围内,继续履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
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并且经公司及银行共同审
核后确定。

    被担保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与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具有较强偿债
能力的优质客户;

    (二)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非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范围:被担保客户与银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担保客户应向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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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
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期限:被担保客户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至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额度: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担保贷款用途:相关担保贷款仅限于被担保客户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
采购货款。

    (六)担保协议内容以最终签订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在公
司内部进行严格评审,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担保范
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二)银行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银行申
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以有效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也有利于公司更加
有效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共赢。
同时,公司将持续监控客户的贷款、信用及财务等情况,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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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为客户
提供担保,在合理支持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加快存货周
转,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也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银行申请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银行
申请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 5 亿元的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审议通过的担保生效日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38% ,占 公司最 近一 期经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2.4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的金额为 1.164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90%。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
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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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许亚东                曹方义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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