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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8-04-09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久吾高科与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签署《五矿盐湖有限公司1万吨碳酸锂项目镁锂分离成套装置采购合同》(以下
简称“《采购合同》”)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等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的《采购合同》本身所涉及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
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采购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采购合同》的必备信息
披露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久吾高科部分或全部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
和偏差。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久吾高科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采购合同》,该合同的交易对方为五矿盐
湖有限公司。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2018年4月8日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以下
同),截至查询日,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五矿盐湖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青海省冷湖镇兴湖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詹伟
    注册资本                                115,185万元
                    锂矿、硼矿、钾矿的地下开采,碳酸锂、氯化锂、硼酸、硼砂、钾肥
                    (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肥)、纯碱、光卤石、低钠光卤石、镁
    经营范围
                    产品(氢氧化镁、氯化镁、碳酸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年9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9年9月18日至2039年9月17日
    登记机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0698518572T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上述基本情况真实,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4 月 8 日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具有独立法人,具备
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采购合同》已由久吾高科法定代表人
党建兵和交易对方法定代表人詹伟签署,并已分别加盖久吾高科和交易对方的合
同专用章。本所律师认为,《采购合同》的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查验,《采购合同》就交易对方向久吾高科采购的合同标的、货物交付、
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货物的技术依据和质量标准、货物的性能验收、久吾高科
的职责、交易对方的职责、变更管理、工期延误、现场安装及文明施工、违约和
争议、考核和奖励、合同生效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采购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签署《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
况真实,且具备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
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林




                                                             刘    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