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公司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业 务范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采取市场化 方式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 涟(签字):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201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