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9-05-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规的规定,对久吾高科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朗新能源”)
签署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首朗新能源
签署《污水处理新建 MBR 单元承包合同》《污水处理臭氧催化氧化单元承办合
同》和《污水处理新建活性炭生物滤池单元承包合同》等三份合同,合同金额共
计 765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汇集团”)董事兼总裁
魏冬先生担任北京首钢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朗泽”)董事,
首朗新能源系首钢朗泽的全资子公司,故此,首朗新能源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河北首
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晓东先生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
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曹妃甸工业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正发
注册资本:9166.8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329692057U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工业煤气(尾气)发酵制燃料乙醇技术及相关产品;生
产、销售工业煤气(尾气)发酵制燃料乙醇及相关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首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董事兼总裁魏冬先生担任首钢朗泽董事,首朗新能源
系首钢朗泽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首朗新能源构成关联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公司与首朗新能源的交易,采取市场化方式定价,合作遵循自愿、平等、
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发包人: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金额:
2
合同名称 金额(万元)
污水处理新建MBR单元承包合同 253
污水处理臭氧催化氧化单元承包合同 290
污水处理新建活性炭生物滤池单元承包合同 222
(三)合同工期
1.设计周期:20 天;
2.设备供货周期:技术协议签订后 60 天(日历日),若遇到发包方土建原因
造成工期延期,实际交货期顺延。
(四)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2.非标设备及管件材料、仪表电气及管道等安装材料入场前,发包人验收合
格,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3.安装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4.装置运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5.剩余 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经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
(五)质保期
整套设备达到各项设计参数并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或整套设备到
达发包方现场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
(六)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正式生效,到工程竣工质量保修期满并且双方履行完
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方式定价,
合作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3
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
独立性。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河北首朗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首朗新能源本次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董事陈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首朗新能源本次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董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及关联交易
协议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翼
郁韡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