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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09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2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久
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0
号)核准,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 25,4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254,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7,000,000 元后的金额 247,000,000 元已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扣除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发行费用 1,923,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5,076,60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0621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用途

                                                                  高性能过滤膜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31080188000153325     247,000,000     元件及装置产
京浦口支行
                                                                  业化项目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直属上

级机构,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80188000153325,截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4,7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朱哲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0]0621 号”《验

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